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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三重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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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本分局112年第2季應受尿液採驗人通知書案(未能送達,被通知人設籍戶政事務所行方不明),應送許○男採驗尿液通知書正本1件。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04-12
  • 發布單位:三重分局
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、第60條、第62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同法第81條規定辦理。
公告事項:
一、 受送達人許○男,設籍於新北市三重區戶政事務所,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,應對之送達之應受尿液採驗人通知書正本1件,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同法第81條規定應為公示送達。
二、 應送達之採驗尿液通知書正本現由本分局承辦人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分局領取。
三、 上開送達,其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欄處之日起,經30日於112年5月11日發生效力,48小時內未到驗者 依規定申請強制採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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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辦單位: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。
承辦人:偵查佐潘思妤
地址:241040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3段147號(偵查隊第二辦公室)。
電話:(02)89819901轉338。